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
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
為使全國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形成一個統一的、能滿足電梯安全保障和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以達到規范電梯使用管理與維修保養工作的目的,國家質檢總局于2017年8月1日批準頒布了《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現將新規則的部分內容刊登如下,供讀者學習參考。
0章 總 則
0條 為了規范電梯的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適用范圍內電梯的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本規則不適用于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
第三條 本規則是對電梯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關單位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實際情況,可以制定高于本規則的工作要求,以保證所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使用單位應當購置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保證電梯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投入,嚴禁購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和實際使用狀況,組織進行維保。
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進行維保,并且與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約定維保的期限、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維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維保的內容和要求;(二)維保的時間頻次與期限;(三)維保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設置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人員的職責;(二)安全操作規程;(三)日常檢查制度;(四)維保制度;(五)定期報檢制度;(六)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業人員與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應急救援演習制度;(九)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電梯產權所有者(指個人擁有)身份證(復印件1份);(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三)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四)使用單位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原件);(五)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司機{適用于按照第九條第(五)款要求配備的電梯司機}等與電梯相關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六)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維保單位變更時,使用單位應當持維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且更換電梯內維保單位相關標識。
電梯報廢,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1次定期檢驗日期時,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二)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顯著位置;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使用管理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和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
(五)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由持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六)制定出現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文藝演出場館、展覽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七)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八)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且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監督并且配合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
(十一)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十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采用新的安全與節能技術,對在用電梯進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電梯的安全與節能水平。
第十條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電梯鑰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七)實施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的監督,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表》;(二)設備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三)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有關資料、報告;(四)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保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習記錄;(五)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六)設備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保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習記錄,定期檢驗報告,設備運行故障記錄至少保存2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在用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要求,正確使用電梯:
(一)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四)不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五)不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運送貨物時不得超載;
(六)不做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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